消防處部門協商委員會諮詢文件
病假管理指引
目的
本文件旨在徵詢委員對建議的消防處病假管理指引的意見。
背景
2.....公務員事務局於去年十月向各局/部門發出處理病假的指引,以加強監
察經常放取病假或懷疑濫用病假的員工。部門現正草擬內部的病假管理指引,
闡述批准人員放取病假的行政安排,包括批准人員放取病假的一般規則、申請
放取病假及批准放取病假的程序、監察放取病假的情況等。現就新設立的病假
檢討引發點作諮詢,並通知屬員有關在工作表現評核報告內加入病假記錄的安
排。
病假的定義
3.....病假指公務員因病或因接受其他治療或檢驗而獲准缺勤而毋須喪失其他
類別假期的期間。置於期間的星期日、星期六下午、憲報公布的公眾假期、包
括輪值補假和休班假期在內的休班日,以及該員毋須上班的星期六上午(就按
長短周制度上班的公務員而言),均算作病假。
建議的病假檢討引發點
4.....當人員在90日內已放取下列病假,主管人員在批核有關人員再放取病假
的申請時,便應謹慎處理,並留意當中有否涉及濫用病假的情況。
(a)在辦公時間工作的人員,其病假檢討引發點,是在90日內放取5個曆日
...病假;以及(b)屬於其他值勤模式的人員,其病假檢討引發點如下:
人員類別病假檢討引發點
(以90日計)行動人員
(當值24小時,休班48小時) 2個更次 救護人員(救護主任)
(當值3個日班更次,休班1個更次) 5個更次救護人員(員佐級人員)
(當值2個日班更次,1個夜班更次,休班2個更次)
4個更次消防通訊中心人員
(當值1個日班更次,1個夜班更次,休班2個更次)
4個更次機場消防隊人員
(當值1個日班更次,1個夜班更次,休班2個更次)
3個更次
在工作表現評核報告加入病假記錄
5....
按照一般規定,主管人員應定期監察下屬的工作表現和健康狀況。所採
取的適當行動必須及時,並且毋須把行動留待至填寫每年的工作表現評核報告
時才進行。根據公務員事務局的指引,假如評核人認為受評人在評核期內的表
現受病假影響,便應在評核報告加入病假記錄,作為輔助資料;否則無論所放
取的病假數目是否超出第4段所述的檢討引發點,亦毋須在評核報告內註明其
病假記錄。
6.....評核人應按受評人實際是否達到崗位的工作目標,客觀地評核該員的工
作表現,並且不應因為健康欠佳或經常放取病假等情況影響工作表現而作出寬
鬆的處理。這些可酌情處理的情況應在評核報告內另行填寫,以便職系及部門
的管理人員參閱。
查詢
7.....
如對第4段所述的建議有任何查詢,請與副部門秘書(人事及總務)(電話:
2733 7779)或助理秘書(人事)(電話:2733
7778)聯絡。
所需行動
8.....
請各聯誼會/職工會代表把本文件的內容告知所有屬員,並就建議制
訂的病假檢討引發點,收集屬員的意見,在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或之前,
把經整理意見交予消防處部門協商委員會秘書。
消防處
二零零四年十月